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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共维修基金上涨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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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收支和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2019年7月16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商品住房、非住宅,以交房入住时间为节点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1、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由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仍按购房款的2%比例缴存。

2、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继续按照75元/平米的标准缴存。期间已按130/平米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差额部分予以退还。

3、截至2019年10月31日,未及时完成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业主,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缴存,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向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补缴。

4、2019年11月1日后,业主严格按照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80元/平米,配备电梯的100元/平米;高层住宅130元/平米;非住宅130元/平米的标准缴存。

拆迁安置房屋参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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