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居住证明(含港澳台居民)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失独、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力争应保尽保。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同时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次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尚未进入待遇亨受期的参保人死亡、服役、服刑以及重复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受理、初核,市医保部门负责复核及退费程序。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的不予退费。 城乡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成人居民(或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四年缴费折合一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执行,连续缴费不足四年的,不予计算。 2、缴费方式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多种缴费模式进行自助缴费(如:税务征收、网上缴费、代办员代征)。具体情况请关注“河北税务”公众号或“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 3、2021年度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8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重度残疾人(1-2级)、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症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按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予以全额资助,个人不再缴费。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殊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下一年度再予以资助。 (二)新生儿缴费: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280元,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 4、参保及待遇享受时限 2020年11月01日至2021年2月25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每月1-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用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实施年度。未按规定参加医保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5、参保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确定三种征收模式。 缴费人自主申报、自助缴费,由税务局机关提供多种缴费模式,任你选择。(建议使用微信自主缴费,安全便利) 模式一:微信缴费模式。缴费人可以通过微信进行网上缴费。微信缴费方法:缴费人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办税服务厅--社保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城乡医疗自主缴费,输入份证号码后进行缴费。(注意:缴费前请仔细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社区、村的代办员) 模式二:代办员代征模式。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均设有代征网点,进行代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到代征网点,由代办员使用便携式自助终端收缴费款,通过划卡或者扫描二维码就可完成缴费,或由代办员协助使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进行缴费,安全简易,快捷便利! 模式三: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在税务征收大厅摆放的税费一体自助终端设备,读取身份证信息或输入身份证号后进入“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界面,进行缴费,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划银行卡缴费。 为了广大缴费人可以更加便捷的进行城乡医保缴费,具体问题请咨询医保、税务部门。 关于新增参保人员及需要变更参保信息的人员缴费流程: (1)缴费人通过以上渠道系统显示缴费人不存在,无法进行费的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社区或村委会代办网点进行登记,社区或村委会将登记信息传递给所在镇、街道,镇、街道指定人员到高碑店市医保中心办理申报登记或变更参保所属地的相关手续。 (2)再通过税务提供的方式自助缴费。新生儿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高碑店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自助缴费,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自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的按中途参保规定办理。 6、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医疗费用报销机制,具体按省定政策执行。 7、社保卡使用方法 第一步激活社保卡:持社会保障卡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激活、密码修改;到开卡银行激活后开通银行卡功能,可以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二步联网备案:到保定市外(开通异地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在住院前到市医保局联网备案;也可自行在网上异地备案,请关注“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公众号。第三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带社保卡到就诊定点医院办理入、出院手续后,由医院直接报销。 8、享受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自2021年1月1日取消门诊个人(家庭)账户,居民个人(家庭)账户结余的资金,仍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自费)部分。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除大学生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5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申请人提供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须同时提供充分的就诊证据)、社保卡复印件、《申请表》每月10日前(工作日)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交到医保中心,每月进行评审鉴定公示,次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审批通过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成人起付标准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500元,报销比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两种及以上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审批通过后(门诊大病)报销政策: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报销流程:在保定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到保定市内定点医院就医,医院直接结算。保定市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于次年的1月5日--1月25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报销需提供的资料: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费用明细单、处方。购药每次不超过2个月药量。具体执行《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三)糖尿病、高血压“门诊两病”报销 在市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两病”认证的城乡居民门诊拿药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四)由城乡居民医保转入城镇职工医保的,先办理城乡医保终止参保手续,再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立待遇等待期。 9、住院办理流程 1.保定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直接报销 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普通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实行“一站式”结算报销。在保定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只需出示社保卡,尚未领取到社保卡的需出示身份证,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将各项报销补偿款项付给患者。 2.保定市域外住院患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 在保定市域外住院,所住医院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3日内患者本人或家属可通过微信关注“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进行网上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也可携带社会保障卡(社保卡)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出院时直接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3. 保定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保定市域外未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患者由高碑店市医保中心统一受理、审核、报销,直接将各项报销补偿款项直接拨付到患者的银行卡中。 4. 北京、天津30家医疗机构就医保障执行保定市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携带患者本人社保卡微信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众号进行网上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或直接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其中北京15家有:北京儿童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陆军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大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三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市肿瘤医院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 天津市15家有:天津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病研究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市胸科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天津市眼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天津医科大学代谢病医院)。 高碑店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0312-6396914。 具体政策以文件为准,解释权归高碑店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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